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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經營規範

財團法人忠義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誠信經營規範
中華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製訂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七日修訂
 

第一條

本會為建立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家庭、社區、社會

  救助等福利事項。

二、自設或接受政府委託經營社會福利機構或相關之福利服務。

三、辦理社會福利工作人員之教育與訓練。

四、協助社會福利團體進行相關之服務工作。

五、從事社會福利相關之研究及宣導。

六、出版及發行社會福利相關之書籍及宣傳品。

七、國際社會福利機構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八、推展社區關懷服務,視服務之需求辦理諮商輔導、早期療育、親職教育、安置服務、法律諮詢、醫療服務、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就學輔導、國內外收出養服務、職業教育及訓練、庇護工場、藝文展演等相關業務。

九、其他促進社會福利發展之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會之董事、董事長、執行長與高階管理階層或其他承辦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第四條

本會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建立良好之組織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五條

本會之董事應自律。本會之董事、董事長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有利益衝突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第六條

本會之董事、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承辦人員,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贈,應符合本法、政治獻金法及社福法人 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直接或間接之利益。

第七條

本會及其董事、董事長、執行長與高階管理階層或其他承辦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八條

本會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以公平、透明之方式進行業務活動。本會於業務往來之前,應考量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進行交易。本會與業務往來交易對象簽訂之契約,其內容應盡量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九條

本會之董事、董事長與高階管理階層或其他承辦人員,於活動或提供服務之過程中,應遵循相關法規,確保活動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活動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業務往來交易對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十條

本會應主動公開誠信經營規範、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捐贈名單,但財團法人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不公開者,不予公開。

第十一條

本會之董事長、執行長或高階管理階層應定期向其從業人員傳達誠信之重要性、說明誠信經營之政策;本會亦對董事、執行長、高階管理階層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本會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十二條

為加強落實誠信經營規範,本會建立明確之檢舉機制,訂定所屬之調查標準作業程序,並於本會官網及內部人資系統公告,其內容涵蓋下列事項:

一、 本會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供基金會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檢舉專線:(02)29311659;檢舉信箱:Service1@cybaby.org.tw

二、 指派人資組作為本會檢舉受理專責單位,受理員工、服務個案、服務個案之家庭與親屬、供應商、贊助商、捐助者及董事等利害關係人之檢舉。

三、 如經調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對本會造成重大損害之虞,抑或是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時,除了根據調核實之事實,出具調呈報董事長,亦向董事會報告。

四、 本會專責單位與檢舉人或被檢舉事項具有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檢舉案件調查之公允,本會專責單位應主動提出迴避;檢舉人亦有權要求該人員迴避。

五、 受理之檢舉案件、調程及其調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並保存五年,保存期限未屆滿發生與檢舉容相之訴訟時,相關資料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針對舉報事項,本會承諾對於檢舉人身份及檢舉容確實保密,對於檢舉人及參與調過程之員工,本會將予以保護,避免檢舉人遭受不公平對待或其他不當之處置。倘若違反前項規定,本會應視情節輕重進行內部懲處。
  • 本會明定檢舉案件受理之標準,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1. 檢舉人之姓名,亦可採匿名檢舉方式續行,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2.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3.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如無法提供上述基本資訊或經查實,有黑函濫訴之疑,一概不予受理。

  • 檢舉案經查證屬實,被檢舉人確實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有違本會誠信經營規範或相關規定之情事,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業務行為,按法令或本會相關規定處理,除了影響其年度考績,亦可視其檢舉情事之輕重,予以適當之懲處,如有犯罪或涉及違法之情事,則依循法律途徑究責,並請求損害賠償或進行法律相關程序。
  • 應就檢舉之案件責成本會相關單位檢討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提出具體之改善措施及預防機制,杜類似行為再次發生。
  • 本會可視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提供檢舉人適當之獎勵,予以鼓勵。

第十三條

本會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經營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並不定期進行內部查核,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對應調整誠信經營政策及推動措施,以確保誠信經營規範有效落實與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